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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与材料须知
发布时间:2024-11-25

上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与材料须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6.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公司概况: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业务发展报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8.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9.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10.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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