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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表审批条件及必备材料
发布时间:2024-11-24

药品广告审查表审批条件及必备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批材料

1、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一份,并附与实际广告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包括:XML文件格式、JPG文件格式、MP3音频格式或MP4视频格式);

2、药品生产许可证;

3、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及包装盒;

4、广告中涉及药品质量标准、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新特药内容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如不涉及,无需提交);

5、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7、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

8、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在国家局网站数据库下载打印的证明材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

10、营业执照(申请人);

11、营业执照(生产者);

12、营业执照(代办人);

13、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药品广告审批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发布药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药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广告审查申请;

3、药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禁止性要求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

2、军队**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4、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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