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审批的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7、美容美发行业应提供所使用化妆类产品的“三证”和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住宿和洗浴类应提供水质化验合格证明。
8、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办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
3、《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12]43号);
4、《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沪卫法(2004)7号 );
5、《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号)。
上海公共卫生许可证新规: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