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期的经济慢慢复苏,废旧物质回收行业势必要大火一场,像一些工厂或者建筑工地,经常会有一些废铁废钢之类的废旧金属,那么想回收再利用或者贩卖给其他公司的话,就得取得废旧物质回收公安备案证明。
一、备案对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商务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属区商务局领取并真实、准确填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市商务局、一份区商务局留存),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二)递交相关材料
1、填写好的《登记表》。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三份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到所属区商务局备案。
(三)区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填报的《登记表》报至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根据区商务局审核上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2个工作日内向区商务局发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证明》。
(五)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承诺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注册再生资源公司的条件要求:
1、企业应具有注册法人登记。
2、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申请文件(理由、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4、企业名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经营场所明确或有租赁协议(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6、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