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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股东股权变更转让代办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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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转让股权”中的“个人”指的是自然人股东

《通告》开头明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征管规定,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同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67号文”)也提到,个人的股权或股份是指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或股份。

因此,《通告》规定的是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如果转让方不是自然人股东,则不适用于此处的规定。

2.个人转让的是“企业”的股权,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如前文所述,《通告》要求对个人转让股权实行先完成纳税登记、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联合管理,其中个人转让的“股权”,指的是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7号文规定,被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3.纳税申报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通告》指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应该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此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67号文的第十九条规定相一致:“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关。”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申报纳税的地点,不是在股权转让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也不是股权受让方的所在地,而是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扣缴义务人之前未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过任何登记手续,则应先按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因此,如果股权受让人所在地和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不是同一纳税地,在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之前,受让人还需提前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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