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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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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指南


一、备案对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商务局备案。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属区商务局领取并真实、准确填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市商务局、一份区商务局留存),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二)递交相关材料

1、填写好的《登记表》。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三份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到所属区商务局备案。

(三)区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填报的《登记表》报至市商务局。
(四)市商务局根据区商务局审核上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表》,2个工作日内向区商务局发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证明》。

(五)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承诺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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