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发布时间:2024-11-28
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办理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的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学影视相关专业的人员3名(例如:播音主持、影视策划、导演、影视后期制作等等专业)
办理广播电视制作许可证需要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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