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部门及材料
发布时间:2024-11-22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部门及材料
一、备案登记项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二、备案登记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即: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三、备案登记部门:区商务局
四、办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
五、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到备案部门领取《备案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登记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部门按照备案要求对相关材料给予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登记,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备案登记部门印章。
六、办理时限:自收齐相关备案材料,并经审核完整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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