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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部门及材料
发布时间:2024-11-22

上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部门及材料


一、备案登记项目:《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二、备案登记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即: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三、备案登记部门:区商务局

四、办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

五、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到备案部门领取《备案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登记部门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部门按照备案要求对相关材料给予核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登记,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备案登记部门印章。

六、办理时限:自收齐相关备案材料,并经审核完整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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